问:我多年从事体育产品销售职业,现自觉时机成熟,计划开公司以图长久发展。关于企业名称,我已向工商局申请预先核准了几个,与体育名人相关的。店面也已装修完毕,准备试营业几日。请问:我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?
答:2005年1月,公司法修改后,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,降低了注册资金门槛,体现了鼓励创业、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。关于你的问题,我觉得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:
1、劳动合同问题。离开单位就业的,一定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,避免违约事由及劳动仲裁案件发生。
此外,还要注意是否与原东家存在保密协议、竞业限制协议。以免发生侵害原单位的商业秘密(主要指客户名单、销售策略、财务数据等)的情况;避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到与其竞争性的、有重叠业务的单位去工作。
2、 知识产权问题。设立公司之前,建议综合考虑公司的商标、域名、企业名称、字号、版权等无形资产的架构。避免在不了解情况下,侵犯他人的企业权益,同时也可能给自己带来经济上的损失。
3、 企业名称问题。有人认为,取得执照之前进行试营业是可以的,或者认为经工商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就可以对外经营性使用。其实,这些看法都是错误的。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条规定: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,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,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,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,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,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所以,取得营业执照是公司开张的前置条件,否则会被工商局行政处罚。
另外,你提及的使用与名人相关的企业名称问题也值得关注。这是目前很多商家的做法,目的就是打擦过球,攀附他人名气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条之规定,使用他人姓名或众所周知的笔名、艺名的,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。
总之,设立公司,应遵守法律规定,遵循诚信原则。 (越辰科技祝您成功www.yocin.com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