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越辰家政保洁软件新闻)6月19日电眼下,选聘家政服务员提供居家服务成为了许多人的首选。随着人们生活质量提高,对家政服务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,不但要求家政服务员能做饭、清洁房间,还要求家政服务员能够洗涤熨烫、植物养护、烘培,甚至能做中西式料理等。近日,上海静安法院对市民沈芳(化名)小姐诉上海某家庭劳务介绍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家政公司)及家政服务员小兰的家政服务合同案作出判决,判令沈芳与家政公司及小兰签订的《母婴/家政服务协议(中介)》予以解除;由家政公司返还沈芳服务费3504元。
选聘家政服务员起纷争
2011年3月26日,沈芳通过网络委托该家政公司为她选聘家政服务员。之后,沈芳与该家政公司进行了电话沟通。同年4月1日,沈芳委派朋友刘某前往就雇用家政员要求再作接洽,后在“服务流程”客户确认一栏内签名,交纳3000元。
4月9日,该家政公司雇员陪同小兰至沈芳家中,由沈芳对小兰进行了面试。面试后,三方签订了《母婴/家政服务协议(中介)》。《协议》约定:服务的主要内容为卫生保洁、洗涤熨烫、日常采购;每天服务时间为每周二、四、六,每次三小时;甲方一次性交付中介咨询费1539元、首年家政服务综合保险30元/年、家政服务员服务费4617元(每月1539元)交至中介公司代收代发,家政服务员服务费774元/月,以后按季提前15天预付至中介公司代收代发等条款。
岂料签约后的次日,沈芳即电告家政公司称,小兰不会从事烘培和种植花草,要求调换家政服务员及调整服务时间。后双方再经协商将服务时间调整为“每周二、四,每次四小时”,服务费调整为4104元,家政服务员服务费为720元/月。4月13日,为能寻找到合适家政服务员,沈芳朋友刘某又代她向家政公司账户汇入余款2673元。之后,家政公司另推荐外家政服务员张女士,由刘某对张女士进行了面试。4月17日,沈芳通知张女士来家提供五小时的家政服务。次日,沈芳再次电告该家政公司张女士更不符合要求,遂再次提出不需该家政公司推荐家政服务员,要求退款,遭该家政公司的拒绝。
终止家政服务员孰谁过
2011年10月,沈芳向法院起诉称在签署《母婴/家政服务协议(中介)》前,该家政公司在未透露家政服务员任何信息前提下,直接安排家政人员来家,因考虑时间仓促未能认真考察,岂料两名家政服务员都不会从事厨房烘培和种植花草,请求终止三方所签署的协议,由家政公司返还已付中介费1539元及首季服务费3914元。
法庭上,该家政公司辩称向沈芳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人员信息均系真实,在整个服务过程中公司已尽到职责。《协议》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三方讨论后签署的,但沈芳在签约后却无视约定,随意改变内容条款。认为是沈芳单方解除《协议》,故相关中介费、管理费及家政服务综合保险30元不予返还。另服务费中还应扣除公司需支付家政服务员的实际服务费100元及服务人员一个月的服务费(作为无故辞退服务人员的补偿),只同意返还沈芳1340元。
作为家政服务员小兰辩称,2011年4月9日自己在家政公司雇员陪同下至沈芳家中进行面试,随后三方签订了《协议》。之后,沈芳却又辞退了本人。面试当天没有为沈芳提供服务,也没有收取任何报酬,与沈芳的服务关系早已解除。
审理中,沈芳与该家政公司均认可沈芳向该家政公司交纳了5673元(其中包括中介咨询费1539元、一年家政综合保险30元、服务费4104元),沈芳表示对家政服务综合保险30元不要求返还。均认可案外人张女士的服务费为100元,家政公司表示尚未支付,待今后支付。
家政服务员标准收费应明确
法院认为,沈芳与家政公司及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,从目前现状看,该家政服务合同继续履行,彼此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。2011年4月18日,沈芳提出了解除合同应予准许,法院确认解除时间为该日。作为家政公司是否应将已收取的中介费及预收服务费返还?法院认为,家政公司接受沈芳委托寻找家政服务员,促成了小兰与沈芳签订《协议》,在沈芳提出更换家政服务员要求后,仍然积极为寻觅其他家政服务员,沈芳有义务在合同订立后支付报酬。家政公司除了为沈芳与小兰提供居间服务外,还为沈芳提供一定管理服务,制作服务方案、建立服务人员档案、陪同上门面试。涉案的《协议》条款虽由家政公司提供,但所涉及的条款在本质上是可以协商的,沈芳完全具有自愿选择或拒绝接受服务、协商条款的能力和认知。尽管《协议》规定:如协议终止,相关费用不可退还。但该条款违背了人身性质的服务合同,赋予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权的法律精神,法院酌定由沈芳支付家政公司相关费用500元,该款应从沈芳预付家政公司的服务费中扣除。鉴于,家政公司提出因沈芳单方提出终止《协议》,要求从已付费用中扣除家政服务员一个月的服务费,因《协议》中并无该补偿的约定,家政公司也无证据证实发生过该项损失,故法院不予采信,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。
法官点评聘请家政服务员合同需明了
尽管通过家政公司花钱雇家政服务员或月嫂,能保障雇主利益及家庭财产的安全,减少马路“游击队”式的选聘家政服务员,是市民家庭的选择。但面对良莠不齐的家政公司,不是雇主埋怨家政服务员技能不高,就是家政公司指责雇主太挑剔,由此引出的纠纷不断屡屡闹上诉讼。
为减少此类纠纷,法官认为第一、家政服务员应持证上岗,除了家政服务员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外,涉及家政服务员的技能熟练程度应通过技能考试,持不同等级的上岗证书供雇主选聘。针对类似“打闷包”的选送家政服务员上门,能够出示家政服务员的技能等级,供雇主选择并按技能等级付酬。
第二、家政公司出具的《母婴/家政服务协议(中介)》,服务项目和收取费用应明白无误,类似双语服务、种植花草、中西式料理和烘培,也要参照厨师等级予以明确,并在《协议》中明确记载,涉及家政公司应收取的中介费、咨询费、管理费等,按中介内容、提供服务次数、服务时间予以收取,无需再收取类似模棱两可的其他费用。第三、鉴于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员系松散型的管理关系,家政公司应定期对登记在公司名下候选家政服务员,定期予以培训和服务技能的评估,定期听取雇主对家政服务员的服务态度和技能的反馈意见。只要雇主和家政公司均按照上述建议,签署《母婴/家政服务协议(中介)》就能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此类家政服务纠纷的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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