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越辰家政软件新闻)
保姆许某梅听闻雇主对其工作不满欲将其辞退,气愤之余竟盗走雇主财物。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,处罚3000元。宣判后,许某梅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。近日,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2012年4月份,被害人邹某通过家政中心聘用被告人许某梅到其家中当保姆,并住在其家中。
后因邹某对许某梅的工作不满,打算将其辞退,许某梅知道后很不高兴,打算在走之前偷点东西。于是2012年7月4日下午,许某梅趁邹某家客厅里无人,从客厅沙发旁边的一个黑色挎包里盗走现金400元人民币。
同月8日下午,许某梅又趁邹某家里无人,从卧室的衣柜挎包里盗走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、千足金黄金吊坠两个、千足银银镯子两对、铂金钻戒一个。
随后,许某梅将两次盗得的财物放入自己的手提包内,准备于2012年7月12日辞职离开。
2012年7月11日晚,邹某发现家中财物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次日,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许某梅的手提包内缴获所盗的全部财物,并发还邹某。
经鉴定,被盗的首饰价值人民币8242元。
一审琼山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许某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,鉴于其认罪态度好且全部退赃,根据法律规定,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,并处罚3000元人民币。
宣判后,许某梅不服,认为量刑过重,提起上诉。近日,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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